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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賄選案 宜檢再起訴二案並提當選無效之訴

社會中心∕宜蘭報導

宜蘭地檢署22日又對二起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賄選案偵結起訴,並對順利連任的羅東鎮長吳秋齡,以及大同鄉簡姓鄉民代表當選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尋求連任的羅東鎮長吳秋齡,因涉嫌招待飲宴及贈送紅酒賄選,而被檢方偵辦。檢方指出,民國111年3月20日在金門餐廳,由羅東鎮公所民政課援例辦理「111年度志工團體年終業務檢討會暨歲末聯歡活動」出席之桌數55桌,較原定預估桌數少(預估71桌,其中包括預備桌6桌)。


▲查扣涉嫌用於賄選的紅酒。(圖∕宜蘭地檢署提供)

檢察官偵查,吳指示鎮公所人員,將上開志工團體活動剩餘之桌數,於111年3月30日晚間6時30分,在金門餐廳宴請非屬志工團體,且大多數具有羅東鎮長選舉投票權及影響力之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及鎮內中小學校長。當日桌數計4桌,其中1桌為鎮公所人員,餐會中吳向與會人員拜票尋求支持連任,餐會結束時,並親自於餐廳門口,贈送與會者(公所人員及中途先行離席者除外)每人1瓶「Shaka islands 羣島水果紅酒」(價值約980元)。因認吳涉犯選罷法之投票行賄罪嫌,全案偵結起訴,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另一案為大同鄉笫三選區簡姓鄉民代表當選人之子現金賄選案,檢察官審酌被告為當選人之子,且同住一處,又因被告於警詢及地檢署偵查中自承有幫當選人從事競選活動等語。檢察官認為,被告與當選人關係緊密,並協助從事競選活動,揆之經驗法則,實難想像事先未與當選人討論、商議,並取得共識即貿然行之,當選人與被告應有共同之意思。一併對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宜蘭地檢署再次强調,按當選人對其家屬、親友、樁腳或競選團隊成員之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均屬當選人之共同賄選行為,地檢署除就賄選者違反選罷法之行賄罪嫌提起公訴外,並對當選人依法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以淨化選風、維護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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