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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政黨審議會認定違憲 聲請解散統促黨

內政部政黨審議會認定違憲-聲請解散統促黨
內政部政黨審議會認定違憲 聲請解散統促黨

內政部昨(2)日召開第3屆政黨審議會第4次大會,經會議決議通過聲請中華統一促進黨違憲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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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政黨審議會第4次大會決議通過聲請中華統一促進黨違憲解散。圖:翻攝自統促黨麟閣黨部

內政部指出,根據統促黨呈報資料,該黨黨員人數超過3萬名,且統促黨長期從事系統性、組織性犯罪,重要核心成員屢有涉犯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刑法等情形,已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及選舉公正性,經蒐整統促黨違憲事證,昨日提經政黨審議會決議通過,將向憲法法庭聲請統促黨違憲解散。

內政部表示,尊重統促黨黨綱、黨章之政治立場,但不能接受政黨成員屢犯國安法規或以暴力方式侵害人民權益,亦不容許政黨支黨部或地方黨部的主要幹部與幫派高度重疊,統促黨與境外勢力、宮廟團體及黑幫組織相結合,雖無國會、地方議會席次或掌握行政權,但以政黨之名行組織犯罪之實,破壞人民生命財產、集會結社及法治國原則,致人民心生恐懼,已違反憲法增修條文與政黨法之規定。

內政部說明,依憲法增修條文及政黨法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有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情事而應予解散者,由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證,經提請政黨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之。又依內政部政黨審議會設置要點規定,政黨審議會審議案件時,應給予有關機關、政黨或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移送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之表決,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內政部政黨審議會已依規定請統促黨負責人、秘書長及律師到場陳述意見,並經政黨審議會討論後,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向憲法法庭聲請統促黨違憲解散。惟因憲法訴訟法修正案刻正覆議中,憲法法庭組成時間亦未確定,內政部將視憲法法庭組成期程及後續發展,依規定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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