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明年報稅適用 237萬人受惠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俟總統公布後,明(116)年5月申報今(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財政部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今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此外,納稅義務人扶養6歲以下子女,前述免稅額可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疊加適用,也就是說,育有6歲以下子女,第1名可享有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5萬元,第2名以上22.5萬元,加計免稅額15.15萬元,合計可減除金額第1名為30.15萬元,第2名以上為37.65萬元。
財政部部進一步說明,鑑於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獲致共識,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萬4千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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