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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鰻魚資源得永續利用 3/1至10/31禁止捕撈 違者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

記者黃俊育 / 新北報導

鰻苗捕撈期即將結束,新北市政府漁業處呼籲漁民遵守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捕撈鰻苗規定,讓鰻魚資源得永續利用,違者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

鰻魚養殖是我國長久以來的傳統產業,目前養殖所需的鰻苗來源需要依賴野生捕撈的天然苗,因此中央開放特定時間讓漁民捕撈鰻苗。而新北市捕撈鰻苗主要在河海交會口附近,主要使用手抄網、小型人力叉手網或小型張網等漁具作業。

▲捕鰻苗為我國重要產業。(圖/新北市漁業處提供)

為維護鰻魚資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1年公告修正「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自112年起於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禁止於距岸3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違反規定者,將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現鰻苗捕撈期即將結束,新北市漁業處呼籲漁民遵守「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勿於禁捕期捕撈鰻苗,讓部分鰻苗得以溯河成長,維持資源永續利用。

新北市漁業處表示,「鰻魚苗」漁汛期適逢冬季並跨越年度,部分漁民藉由捕撈鰻苗賺取「年終獎金」,但為利鰻魚資源量的補充,依現行中央法規,一年之中有8個月是禁止捕撈的,有限制的採捕讓漁業資源得以永續利用,產業得以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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