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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原民歲時祭儀放假權利 雇主應給薪放假1日

落實原民歲時祭儀放假權利 雇主應給薪放假1日 - 台北郵報 | The Taipei Post

記者黃俊育 / 新北報導

自7月份起,陸續有多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新北市勞工局提醒雇主,應給予具原住民身分勞工於所屬族別歲時祭儀期間放假1日,以利勞工參加祭儀活動。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是原住民重大慶典,並列為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的應放假日。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各該族別歲時祭儀時間,應予勞工放假1日且工資照給;若經勞工同意出勤,則應加倍發給當日工資。

陳瑞嘉進一步說明,各族別歲時祭儀多採「一定期間」形式,以舉辦活動傳承傳統文化並凝聚族人情感,而勞工不僅可以彈性選擇放假日期,且放假權利不受是否實際舉辦祭儀活動影響,只要具原住民身分,持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等足資證明身分的文件,即可於本人、其父母或其配偶所屬族別的歲時祭儀期間擇一向工作單位辦理放假1日。

勞工局重申,雇主應確實落實原住民歲時祭儀放假權利,如未依法給假或給薪,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勞工如遇相關請假爭議,可向勞工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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