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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節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記者黃俊育 / 新北報導

勞工局提醒,「端午節」(6月3日)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法定休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事業單位因業務需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提供勞務,若工作時數於8小時以內,月薪制勞工應加給1日工資,時薪制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至於超過8小時部分,無論為月薪制或時薪制,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

勞工局表示,實務上有排班制勞工休息日或例假與法定休假日重疊,卻未擇日補假。如遇前述情形,雇主應與勞工協商排定補假日期,並於排班表註記該法定休假日之挪移期日(例如:111年6月3日端午節,挪移至111年6月9日)。

勞工局強調,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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