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前科就該被判離婚嗎?法院甚至把兒子判給媽媽單獨監護 律師解析離婚門檻
墨新聞|記者魏思霖/高雄報導
夫妻婚後生下一個兒子。前些日子妻子要開櫃子拿東西,順手把擋在旁邊的箱子移開整理,打開以後翻出一份刑事判決書:丈夫因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被訴,二審判2年緩刑5年。
她提出離婚,接下來的發展讓她更害怕。丈夫揚言尋短、拒絕上班,在透天厝裡裝了監視器盯著她和兒子,監視器一被拔掉人就立刻回家,她沒出現在鏡頭前就被懷疑帶兒子出門,出門還被跟蹤,電話一通接一通。她向法院訴請離婚,並請求單獨行使兒子的親權。
法院准了離婚,兒子的親權也判給母親單獨行使,訴訟費用由丈夫負擔。全案可上訴。
誰沒有過去?隱瞞過去就該被判離婚嗎?本報專訪長期在高雄市承辦離婚與子女監護權案件的 — 張奕晨律師,拆解這條門檻。

法律沒有要你交代過去,卻畫了一條線
先說清楚一件事:沒有任何規定要求結婚前把前科攤給對方看,不說也不構成犯罪。
高雄律師張奕晨指出,民法處理的不是誰的人生比較乾淨。夫妻有一方因為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而且判決確定,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不問犯的是什麼罪,不問有沒有關進去,也不問對方知不知情。丈夫二審判2年,遠超過六個月又已確定,形式上就落在這條規定裡。
「隱瞞本身不會被處罰,但判決確定那一刻,等於把一把離婚的鑰匙交到配偶手上。」張奕晨律師說。
丈夫的抗辯有根據,輸在拿不出證據
丈夫在法庭上並沒有否認案子的存在,他主張的是時間。
判決在112年就收到,兩人婚後一直同住,妻子自己說有整理他生活用品的習慣,訪視報告也寫她會整理住家用品,所以理應在112年底或113年初就知道。依民法規定,知道以後超過一年不能再請求離婚,妻子114年才起訴,早就過期。

律師分析,這套抗辯在法律上站得住腳,一年期間一過,離婚事由就用不上。問題在於,主張對方早就知道的人要自己舉證。
法庭上出面作證的是妻子的母親。她說女兒是113年9月才知道,還講得很細:丈夫把黑色箱子放在餐廳櫃子旁,女兒要開櫃子拿東西才把箱子移開,順便整理就打開了。丈夫除了推論,提不出其他證據。
法院因此認定起訴沒有超過一年,離婚事由成立。
有整理的習慣,不等於看過那份判決
高雄律師張奕晨說明,應該知道跟已經知道,在法庭上是兩回事。常常整理家裡、東西都經過她的手,這些都只是可能性,法院要的是具體的時間點與具體的來源。
反過來說,發現的一方也不是什麼都不用做。知道的時間說不清,就可能被倒打一耙變成過期。他建議翻到這類文件的當下就拍下畫面、留住日期,並告訴信得過的家人或朋友,日後這些人就是證人。
不用入監,為什麼婚姻還是留不住?
很多人以為緩刑就是沒事。

律師解釋,緩刑是刑罰暫時不執行,期間守規矩就不必入監,但判決本身仍然是判刑確定。民法那條規定看的是判多久,並沒有把緩刑排除在外。這也是丈夫人沒進監所,婚姻卻走到終點的原因。
真正拉開差距的,是發現之後那幾個月
法院既然已經用判刑這條准了離婚,就沒有再去認定婚姻有沒有重大破綻。但那些行為沒有消失,它們跑到另一個戰場,也就是親權。
丈夫的解釋是透天厝容易遭竊,裝監視器是為了居住安全。社工在報告裡則寫,兩人持續同住、衝突頻繁,涉及監控與安全疑慮,母子多半待在房內活動,連生活空間的使用都受到影響。
媽媽經濟較弱,親權還是判給她
丈夫主張兒子是男孩、相處沒有性別上的困擾,自己有工作、經濟能力尚可,而妻子長期家管、經濟弱勢。社工評估也提到,母親33歲、目前待業沒有固定收入,主要靠外婆支持與原有存款,房子還打算賣掉,未來的照護環境難以評估。
但另一邊的紀錄更關鍵。母親長期是主要照顧者,對孩子作息掌握度高,有親屬支援,親子互動自然;父親則拒絕社工訪視,對監護安排沒有具體規劃,比較偏重經濟提供的角色。
法院依主要照顧者原則、繼續性原則、最小變動原則與親密依存關係原則,把親權判給母親單獨行使。
張奕晨律師提醒,拒絕訪視在家事案件裡幾乎是最吃虧的一步。社工沒辦法評估的部分,法院只能從現有資料認定,等於把說明的機會讓給對方。經濟條件好不好,向來不是親權唯一的指標。

律師的三個提醒
第一,有案底的人,判決確定的日期要記清楚。那一天開始,配偶就取得請求離婚的權利,這個權利另有五年上限。
第二,發現的一方,先確定自己是什麼時候知道的,把證據固定下來,一年之內行動。
第三,離婚與親權是兩件事。離婚看法定事由,親權看誰實際在照顧孩子、誰願意讓孩子跟另一方維持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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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奕晨律師】簡介
學歷:
高雄中學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現職與經歷:
和府法律事務所 — 訴訟律師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律師
矯正署高雄監獄 — 外聘講師
【離婚與監護權案件推薦 — 張奕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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