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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是我國國民?台灣制憲基金會:明確國家邊界才能確保國家安全

中國與中華民國

李彥謀【紘威新聞網總編輯】

2023年2月15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適用我國《國家賠償法》,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所提出的國家賠償訴訟,判決高雄市政府應負擔國家賠償責任。高分院的最新判決維持高雄地方法院2021年7月9日之原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認定:

*原告中國人民與我國間成立「國家賠償之法律關係」。

*因為「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

*結果是,就《國家賠償法》而言,中國人士等同於我國人民,應直接適用。

*甚者,法院認定,我國僅是「台灣地區」;在法律上,「我國」包含「大陸地區」。

判決的荒謬性

台灣制憲基金會認為,這是一件極其荒謬的判決,但在中華民國台灣,卻是由法院作成,真實的有權判決。台灣制憲基金會19日發布新聞稿,直指判決的謬誤,並提出對法源與現況的對比,咸認台灣不應繼續忍受不正常的憲法架構。以下為其聲明全文:

此案源自來台旅行的中國人民,在高雄市疑遭路燈漏電電擊死亡,其父母遂跨海對高雄市政府提出國家賠償訴訟。涉案遇難的中國人士,是持台灣政府所核發的入境許可來台,其目的是旅遊。他沒有要做台灣的人民、沒有要定居台灣、沒有行使台灣公民的權利,也沒有履行公民的義務。

從任何目的上看,他都不是「我國人」。怎麼到了請求「國家賠償」,他的家屬就忽然成了「中華民國人民」?他們曾向台灣政府繳過稅嗎?他們履行過台灣公民的義務嗎?他們可以領政府即將核發的稅收超徵普發6000元嗎?

此案不是人權保護或人道關懷的問題:受害者家屬非常值得關懷、外國人在我國受到傷害或失去生命,若是有我國應負責之處,當然有權利在我國尋求法律救濟,我們也應該要求相關政府或單位負起責任,只是不應適用《國家賠償法》。

事關國家與國民定位的體系性問題

此案也不是法律解釋的技術性問題,不能用「僅僅是《國家賠償法》的適用範圍問題」掩蓋過去。這不是《國家賠償法》單一法律的問題,而是一般性的問題。若是談到適用《國家賠償法》,一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忽然被認為是台灣國民,那麼在其他法律關係上呢?

我國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是我國的國民嗎?沒有!他們可以自動取得我國國籍或戶籍嗎?不能!我國要求他們繳稅嗎?並沒有!他們可以加入全民健保來台就醫嗎?不行!以上答案都是否定的。怎麼到了依據《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忽然就成了「我國人民」呢?

這不是單一法律的問題,而是體系性的問題。這也不是單一法律解釋的問題,而是我國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的定位出了問題、我國的國家定位出了問題。

本案法官論理的背後,有我國法律主管機關的有權解釋。高雄地院的判決,引用1993年8 月 5 日法務部【82 律決字第 16337 號函】:

「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故似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高雄地院也問了主管中國事務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委會當時的答覆是:

「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人陸地區人民是否適用,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家賠償法。」

此案近日被廣泛報導後,陸委會2月17日發布新聞稿,指其函復內容「從未指稱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並主張「依《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中華民國國民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但這篇新聞稿,不但沒有解答問題,反而製造了更多的問題,包括:

◎陸委會原答覆是否的確說了「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人陸地區人民是否適用,並無明文規定」?是否說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該案]應適用國家賠償法」?

◎陸委會當前的法律見解如果真的如2月17日新聞稿,明顯的與法務部1993年的函釋,其中概括地說「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大不相同;陸委會為何從未直接針對法務部遠在1993年所做的函釋表達意見?

◎陸委會為何未就其所主管的《兩岸條例》中之規定,清楚說明「大陸地區究是是不是中華民國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是不是我國人民」?

◎陸委會不方便表達意見的話,我們的政府的立場是什麼?政府又做了什麼?

事實上,就算是《國家賠償法》,也不是沒有相關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外國人為被害人時,僅在以下條件下,受害的外國人與我國才能建立國家賠償關係:必須要相關的外國,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賦予中華民國人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時,才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

也就是說,有互惠性(reciprocity)的要求。外國人適用《國家賠償法》,不是毫無管道,只是與本國人有別;互惠性要求,也是比較法上常見的做法。就此,我國法制在人權保障上,沒有缺陷。

《國家賠償法》其實對外國人為被害人的情況,是有所規定的,並不像陸委會原答覆所說,無明文規定。陸委會原答覆說「無明文規定」的真正意思,是不願意說「中國人是外國人」。

問題的根源在憲法

以上法律體系的問題,儘管複雜,仍有必要剖析。這些複雜的規定,與語言的迷宮,包裝的是台灣國家定位的混亂。為什麼我國的法律,碰到中國不敢/不能說是外國,碰到中國人不敢/不能說是外國人,以致法律的適用出現荒謬的結果?問題的根源在憲法。

所謂「我國的憲法」,是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是當時中國的憲法,隨著蔣介石政權的種種行為與主張,加諸於台灣人民的。這部《中華民國憲法》,被蔣介石自己違反,以動員戡亂為名凍結,以維繫其個人統治;也以法統為名,延續「中華民國」統治的正當性。

時過境遷,台灣雖已取得事實上獨立,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也歷經了民主化,國家統治的正當性基礎完全來自台灣人民,也放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之主張,但這部《中華民國憲法》關於國家定位的部分,並沒有修改。

這部《憲法》,以《憲法增修條文》的方式,將民主選舉所需要的規定,「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適用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並授權訂定特別法,規範中國事務,即「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

依此所訂定的《兩岸條例》,將「大陸地區」定義為「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定義為「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基此,法務部前揭函釋,才能夠大喇喇地說,「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

台灣制憲基金會一向主張應由台灣人民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以完成國家正常化的關鍵一哩路。這樣一項有正當性的請求,同樣也是上述不合理憲政架構所阻撓。2020年4月,台灣制憲基金會向中選會提案,經由民主程序由人民表態,要求推動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公投,遭中選會駁回。

在向法院所提行政訴訟中,行政法院基本上告訴我們,在現行架構下,台灣人民沒有要求制定新憲法的權利。2022年,歷經立法院通過,交付公民複決的「18歲公民權修憲案」,未獲通過。在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的修憲門檻下,台灣人民所面對的,是修憲不能,制憲受阻的處境。而我們的法院,在各項案件,不但沒有追求正確判決、保障人民權利的決心與態度,反而固化不合理的憲政架構,判決認定「中國人也是我國人民」。

維持既有國家定位有害台灣安全

或許你認為以上國家不正常的種種亂相,離你很遙遠。但在當前國際與台海局勢下,上述的國家定位不只是憲政問題,更是台灣安全的問題,也就是2300萬人身家性命與未來生活方式的問題。

刻正進行的慕尼黑安全會議上,中國外交部長王毅再次聲言「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份」,並放話「台灣從來就不是一個國家,將來也不會成為一個國家。」當我們自己的憲法與法律秩序,同樣認為台灣只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我們如何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如此主張?

當舉世關注台海安全,並嚴詞警告中國不得單方以武力改變現狀,侵略或威嚇台灣,中國卻主張這時它維持領土完整的國際法上權利,我們若繼續維持這樣的國家定位,如何向國際主張中國所發動的是侵略,是非法的武力使用?

當國際社會心念強化台灣自我防衛能力,並表達強烈意願若中國對台灣動武將協防或提供援助防衛台灣之際,我們若繼續維持這樣的國家定位,如何讓幫忙我們的國家免於「干涉中國內戰」的指責?

就算以政治承諾與倫理來說,國家機關再三宣稱「中華民國台灣早已是獨立國家」、總統再三強調「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法院的有權判決卻再三打臉,告訴國家機關依現行憲法架構,這個國家仍維持對全中國的領土主張?競選時高喊「台灣是台灣人的台灣」,法院卻提醒「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

台灣人民,是否要繼續忍受這樣不正常的憲法架構,還是要追求自主、獨立、與完整的國際地位,同時挺身捍衛自己的家園,與未來世代的自由與追求幸福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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