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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死自己人,才該判死刑?

台南警二分局24歲曹姓員警和36歲涂姓員警,(昨)22日上午駕駛巡邏車追捕疑似通緝犯時,於北汕尾三路附近荒地,兩警與犯嫌扭打,曹警疑遭到割喉,當場失去生命跡象,涂警上半身多處刀傷,送醫院搶救後傷重不治,嫌犯則襲警後騎機車逃逸無蹤。(今)23日清晨4點45分殺警奪槍案林姓嫌犯,在新竹市區和欣客運車站落網。

嫌犯尚未落網時,立法院長游錫堃曾表示:「我是反對判死刑,但是像這樣一定要判死刑」,當時我就在媒體的粉專留言「立法院長不是司法院長,就算是司法院長,也不該針對個案發表看法,以免影響未來判決,而且何謂「我是反對判死刑,但是像這樣一定要判死刑」?怎樣才該判死刑?怎樣的案例可以有「反對判死」的特權?反之,何種案例卻一定要「判死刑」?

果然,今早看到新聞,法醫高大成在臉書表示,非要殺到自己人才說一定要判死,不過殺任何一個人,一旦證據確鑿,不管什麼理由,都應該判處死刑,除了正當防衞。為何「廢死與反廢死」的議題,可以因為案情或是受害人的身分而變來變去,而且還出自國會議長之口?

另外,大家應該還記得,震撼美國的佛洛伊德被警察持續壓制致死案,引爆「黑人的命也是命」怒火, 反歧視活動在美國遍地開花,並在白宮外路面漆上「黑人的命也是命」大字。剛好相反的是,佛洛伊德案動手的是警察,失去生命的是民眾。我們假設一下,今天本案被殺的是ㄧ般民眾,會不會引發這麼多的關注?搞到國會議長出來說話?

甚至連內政部長探視殉職警員曹瑞傑的家屬時都表示殺警嫌犯絕對繩之以法,他與全國的警察都很憤慨,已責成警方,歹徒膽敢反抗要大膽用槍,「部長絕對支持、(警政)署長絕對支持」。這是不是代表只要嫌犯反抗,就可以「格殺勿論」,若本案的受害者是一般民眾,有沒有相同的待遇?我的記憶,鐵路警察李承翰2019年7月3日在嘉義火車站處理鄭姓男子逃票事件時,遭鄭男刺死。嘉義地院一審以鄭男有思覺失調症為由,判其無罪。上訴後,台南高院撤銷原判決,改判17年有期徒刑。同樣是員警被殺,怎麼記憶中官員們面對鐵路警察遇刺,好像沒有這麼震怒,難怪網民會酸「今天公祭、明天忘記」。

人民保母因公殉職真的很不捨,警察的命是命,民眾的命也是命,法醫高大成的一句話,道破了為人的心酸,同為警察,同樣有悲傷的家人,但是關注度就是不一樣。更慘的是,當受害人的身分是ㄧ般民眾時,一樣有悲傷的家人,但是官員們恐怕沒有太多的反應,幫加害人說話的人也會變多。「廢死與反廢死」的議題,面對嫌犯頑抗是否可以「格殺勿論」?都是可以因為受害人的身分跟變形蟲一樣變來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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