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起滿18歲同婚 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112年起滿18歲同婚 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 桃園電子報記者黃雅蘭
立法院於109年修法下修民法成年年齡,自明(112)年1月1日起,18歲在民法即視為成年。行政院在本月19日也配合此次下修,刪除原本同性婚姻專法規定之18歲至20歲結婚須由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規定,目前草案已通過,待法務部與立法院完成修法程序,明年起18歲以上同婚成立即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法務部表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即同婚專法,原本規定18歲以上同婚雖可成立,但民法未成年者須經由法定代理人同意,現在民法已下修成年18歲就視為成年,若專法也跟著下修,18歲至20歲同婚不再須有法定代理人同意。行政院長蘇貞昌指出,此次配合民法修訂同婚專法,會請法務部與立院黨團積極協調,希望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於明年1月1日與新的民法成年年齡一起上路。
108年5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婚專法,並於同年5月24日生效,同性伴侶可獲得民法婚姻章保障之權益,使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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