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就可以取得做愛的權利嗎?
有配偶就可以取得做愛的權利嗎?
文/呂秋遠
這張圖卡,來自於基督教論壇報,前半段的文字我可以接受,但是後半段的文字,讓我驚嚇不已:「滿足男人性方面的需要,是他們在婚姻中的合理權利。」
在文章的說明裡,作者是這麼說的,「『性』的滿足,他無法在與你的關係之外,合法地得到滿足。因此,不論是在性生活方面給他們有壓力,或以此做威脅,或以此控制,或給他罪惡感等,都是不智之舉。滿足男人們性方面的需要,是他們在婚姻中的合理權利。」
哈囉,這位作者是見到鬼嗎?
有慾望就要滿足?這就是基督教論壇報認為的妻子義務?他們的邏輯是,因為男人結婚以後,只能跟老婆做愛,因為男人只能跟老婆做愛,所以老婆不給,甚至把性當作工具,那就是不對的。
我要,你就要給!這是我的權利!
可是,有配偶就可以取得做愛的權利嗎?男人真的只會跟老婆做愛嗎?這都不符合事實啊!或者說,他們對於現實中發生的問題完全視而不見,做愛這件事,如果一方不願意,就有妨害性自主的罪刑,即使夫妻也有,可見根本不是結婚以後,配偶就有權利把對方當作洩慾的工具。即便沒有男人外遇,不愛對方、沒有感覺、身體很累、對方不體貼、前戲沒有、事後倒頭就睡、或是馬上來根煙,都會讓女生毫無興趣好嗎?更何況,再問一次,現實生活裡,不會有男人跟配偶以外的女人或男人發生性行為嗎?
這就是,完全的悖離現實主張。某些基督教派系或組織的主張,根本完全與現實違背,而且違反基本人權與價值觀。
很多事,上帝並沒有說。但是上帝是愛人的,如果祂知道,這些信徒這麼惡搞,或許,亞洲的地獄會需要更多空間容納他們了。
結婚要就當對方的性奴隸,人家要,你就要給,這是上帝的想法?你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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