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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觀點 | 數位中介法讓政府跳過法院限制人民言論自由 | 政治

中國有一個黨政合一的網路監控部門,叫「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中央網信辦),又叫「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網信辦、國信辦),不久的將來,台灣也將出現一個權力空前的「網信辦」。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近期推出《數位中介服務法》,主管機關未來若認定有違法資訊,可要求網路平台業者,包含Google、臉書、Dcard、LINE等加註警語、下架資訊,按次最重可罰到50萬元;如果線上平台未按主管機關的要求進行風險評估及稽核作業,最高可罰1000萬元。未來台灣網管單位的權力將是空前的。

●為了避免被批是集大權於一身的台灣「網信辦」,NCC將中央16個部分納入「主管機關」,再加上一個行政院二級單位「警政主管機關」。未來,行政機關可以跳過法院直接給民眾言論加警語,開民主的倒車。

●為避免被批是「行政干預」言論自由,NCC還將出資25億設立財團法人事實查核機構,負責判定資訊的真假。事實上,台灣目前的網路事實查核平台已被質疑,政府放的資訊都是真的,批評政府的資訊都是假真。

國民黨立委鄭麗文即指出,若事實查核中心自己造謠,是不是沒人可管?誰要負責去查核事實查核中心跟NCC成立的財團法人,還是讓造謠、新聞一條龍產線繼續下去?

雖然,網路言論被加警語和撤文後,發文者可以向法院提出抗告,但大量湧入的抗告,法院根本無力即時裁決;等抗告成功,發文者的名譽損失誰來負責?等於又要人民「小蝦米」對抗政府「大鯨魚」。

在加強控管人民的言論自由後,銓敘部又公告《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草案,規定公務員「代表機關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有關」的言論,須事前取得長官同意。進一步嚇阻公務機關的吹哨者,阻止公務員向媒體爆料。

別說公務員,就連接受公務機關資助的財團法人,言論自由也大受限制。一位在財團法人的資深研究員因為向媒體評論了「台灣跟著美國禁運中國半導體」,就被上司警告:「新聞不撤,就撤你」,逼得這名研究員苦苦拜託記者將報導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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