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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疫情請假可補提證明 自主管理期不得拒絕返工

記者蔡佳坊/嘉市報導

近來因確診需居家照護的人數驟增,嘉義縣政府勞青處表示,勞工如未能即時收到衛生主管機關開立隔離通知書等證明文件,致無法提供佐證,得於所請假期結束後30日內補提。打滿3劑者若選擇0+7,只要有快篩陰性證明,雇主不可拒絕勞工出勤,也不可要求改請特休假、事假或病假。

勞青處表示,勞工請假時倘未收到隔離通知書等證明文件,可先以健保快易通APP或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的陽性檢測結果作為證明勞工請假理由及日數,不一定要有隔離通知書,若未能佐證,可在請假結束後30日內補提。

勞青處提醒,勞工確診或需隔離,是屬於屬職業上原因,雇主則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照給原領薪資,若後續導致失能或死亡,雇主須再依勞動基準法的職業災害規定給予相關補償。

此外,打滿3劑疫苗的民眾若選擇0+7,只要有快篩陰性證明,雇主就必須要讓勞工出勤上班,不可拒絕,雇主若是有防疫考量,勞資雙方可在達成共識後,讓勞工居家上班或從寬給假。至於勞工選擇3+4,前三天居家隔離,原則上會收到居隔通知單,可以請「防疫隔離假」,防疫隔離假並未強制要求雇主給薪,若符合條件的勞工請防疫隔離假,雇主不得不准假、不得視為曠職,也不得強迫勞工以別的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圖/嘉義縣政府提供)

勞青處進一步說明,雇主若為因應防疫政策採行在家或遠距辦公時,仍應遵守勞動基準法規定,工作及休息時間均應記載,出勤紀錄要覈實逐日記載至分鐘,記載方式除採用紙本簽到簿外,亦可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APP、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等。

勞青處長陳奕翰提醒,勞工在家或遠距辦公下班後,如有使勞工延長工作情形者,於工作完成後,亦應將結束時間回報雇主記載,雇主則需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此外,雇主仍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規定,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採取必要預防設備、措施,避免勞工在家工作發生職業災害,相關職場防疫可參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定「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及勞動部訂定之職場安全衛生相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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