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電後復工要求加班 應給雙倍工資

記者蔡佳坊/嘉義報導

全台無預警大停電,部分企業復電後要求勞工趕工加班,卻只加給1/3加班費合理嗎?嘉義縣政府勞工暨青年發展處6日表示,若是以天災事變事由要求勞工加班,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而且必須讓勞工間隔12小時後始得上班。

勞工暨青年發展處指出,停電期間雇主要求勞工於公司待命,仍屬上班時間,如停電是企業無法預知,復電後有需緊急處理必要,如急單、搶修設備等事由,可依勞動基準法32條第4項規定將工作間延長,可不受一天12小時的限制,但應於延長工時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青處說,以天災事變事由要求勞工延長工時的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給予適當休息,隔日上班至少有12小時間隔。舉例來說,公司因不可預知的停電,復電後要求其加班4小時,該4小時薪資加倍發給,若為月薪新台幣30000元的勞工,4小時延長工時工資即為1000元(125x2x4)。

勞青處提醒,若非屬勞動基準法「天災、事變及突發事件」的特殊加班要件,需使勞工延長工時,則應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及個別勞工同意始可實施,且1日總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加班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若違反規定,可處2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青處處長陳奕翰呼籲,無預警停電因不可歸責勞雇雙方,如有趕工加班及工資發放需求,勞雇雙方仍應妥善協商,避免不必要爭議。如有勞動法令疑慮,可洽詢05-3620123轉8018或8023 嘉義縣政府勞青處勞資關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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