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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觀點 | 新光金董座許澎放任大股東破壞公司治理 遭停職三個月 | 產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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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觀點 | 新光金董座許澎放任大股東破壞公司治理 遭停職三個月 | 產經 - 台北郵報 | The Taipei Post

新光金控前董事長吳東進前年遭金管會停職,但他仍繼續操控金控及其子公司的經營,去年10月遭人檢舉後,金管會經過數月調查後於10日宣布,新光金現任董座許澎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停職三個月。

金管會指出,新光金控、新光人壽、新光銀行、元富證券及其他該金控集團關係企業之董事長、總經理及經理人等先後於去年10月至11月間,出席吳東進指示召開之4場次會議,討論金控集團業務經營及資源交叉運用相關議題,且吳東進還出席前3場次會議,並提出業務之想法及建議。

金管會認為,新光金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對於吳東進以股東身分指示召開之相關會議,新光金控及銀、保、證子公司之董總及經理人等出席相關會議,討論涉及業務經營相關議題,並聽取吳東進於會議中提出之業務想法及建議,已違反公司治理原則。

其次,新光金未善盡管理金控子公司之法定義務,明知吳東進有指示金控子公司召集會議,討論業務經營相關議題之情事,但未見其善盡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採行相關導正行為。

至於許澎的缺失,金管會認為,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為金融集團最高領導人,除應督導經營管理金控公司外,亦應督導金控公司履行管理子公司之法定義務;其次,公司治理之推動,應由上而下建立相關政策與文化,許澎不僅出席依吳君指示召開之2場次會議,未能以身作則,建立公司治理良好文化,於會後又未見有相關具體導正作為,有礙金控集團落實公司治理、健全經營之虞。

因此,金管會裁罰新光金控有經營管理不當缺失,許澎未能善盡督導之責,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核處新光金控應予糾正,且停止許澎於新光金控執行董事職務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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