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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洋科續辦股臨會 金管會不管 駁回變更登記 經濟部違例管了 | 產經

記者宋秉忠 73

近期來,公開發行公司的經營權之爭越演越烈,主管機關金管會、經濟部動輒就說「某某公司為公司治理做了不良示範」,但從法界人士的角度看,主管機關的行政怠惰才是公司治理的不良示範。                                                                 

台灣公司治理最近最為人所知的「不良示範」,就是商業法院已經裁定禁止光洋科兩名獨董召開股臨會,但公司派獨董吳昌伯卻以「抗告中」為由宣布續開12月27日的股臨會,完全不理法院的裁定,而主管機關金管會雖然知道法院的禁開令,卻一直不明確表示,光洋科股臨會是否可以召開。

負責光洋科12月27日股臨會股務代理的宏遠證券,雖然已經收到台南法院下達的強制執行命令副本(即12月27日不得召開股臨會),但由於金管會一直未明確表示,所以他們也不清楚屆時能否召開股臨會;對此,宏遠證券的法務人員私下抱怨,「金管會有點不負責任。」

對於吳昌伯無視法院裁定、續開股臨會。輔仁大學法學院長郭土木指出,參照最高法院見解,吳昌伯屬喪失召集權,召開股臨會依法無效。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志誠也認為,獨董罔顧法院命令召集股臨會,決議當然無效,經濟部不得予以變更登記,否則嚴重破壞司法威信,人民將無所適從。

至於吳昌伯召集股臨會的股代宏遠證、徵求人中信銀及國票證、電子投票平台集保公司,是否仍應配合召集?

郭土木指出,法律許可的事業應遵守法令及法院裁定,證券業和集保不應配合違法程序召集股臨會。

郭土木強調,本案既然已由法院裁定禁止召集,主管機關自不宜對此「違反禁止召開之裁定且屬無效的股臨會」予以登記,辦理股務的相關單位及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股務監督的集保公司,都是法律許可之事業,應恪遵法令規範及司法機關之裁決,不應配合召集違法程序的股臨會。

郭土木認為,獨董既然遭法院裁定禁止召集股臨會,也被核發執行命令送達生效,拒不履行可處怠金或管收;違反裁定者,參照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036號民事判決(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裁定維持)屬喪失召集權,無召集權人所召集的股臨會依法無效。

針對吳昌伯引發的股臨會召集爭議,王志誠也認為,依《公司法》第220條規定,獨董召集股臨會必須具備「為公司利益」及「於必要時」兩項要件;如果經商業法院裁定禁止獨董召集,並經法院核發禁止召集的執行命令送達生效,獨董已無權召集股東會。

王志誠指出,若獨董竟然違反法院命令繼續召集股臨會,不僅不符合《公司法》第220條所規定的要件,亦應解為屬於無召集權人所召集的股東會,該次股臨會自不能為有效的決議,其所為的決議不成立,當然無效。

王志誠認為,如果獨董竟然罔顧法院命令繼續召集股臨會,該次股臨會的決議即屬於決議不成立,當然無效;其後,公司若依該次股臨會所為的無效決議,提出變更登記的申請,公司登記機關(經濟部)自不得予以登記,否則將會導致行政機關的行政作為與司法機關的裁定發生矛盾,嚴重破壞司法威信。

可以想見,吳昌伯如果12月27日續辦股臨會並改選董事會,作為主管機關的經濟部是否要批准新的董事會變更申請?經濟部的態度前後不一,也是為公司治理做了不良示範。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戴銘昇指出,經濟部很早就函示,對於公司變更登記只會採取形式審查,只要文件齊備就可以變更,但這次卻違反先前的規定,駁回光洋科市場派所提交的董事長變更申請。

戴銘昇指出,經濟部採用金管會的意見駁回市場派的變更申請,理由就是質疑「董事會以臨時動議撤換董事長」,等於進行實質審查,違反自己規定的「形式審查」原則。

戴銘昇指出,去年大同公司派申請變更董事會申請,經濟部很快就駁回,但對於光洋科市場派的變更申請,經濟部則是拖了一段時間,還特別引用金管會的見解駁回;好像都是跟著輿論走,把有規可依的公司登記變成「好人或壞人」的主觀判斷,是絕對不當的行政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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