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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停開 市場派守法 公司派續開 主管機關卻不管│產經

商業法院日前禁止光洋科兩派獨董召開股臨會,市場派獨董吳美慧尊重法院裁定停開12月24日的股臨會,但公司派獨董吳昌卻不理法院裁定,執意硬幹繼續召開12月27日的股臨會。

對此,金管會今(23)重申,在抗告遭准駁之前,無法限制股臨會前置作業,但集保中心已要求光洋科股務要依規行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8日裁定,市場派獨董吳美慧、公司派獨董吳昌伯均禁止召開臨股會;吳美慧日前已表示遵守法院裁定不提抗告,12月24日不召開股東臨時會;吳昌伯則於9日表示抗告到底,並於20日向法院提出抗告。

吳昌伯今天表示,針對27日遭禁止召開的股臨會,他本人已遞狀抗告,目前正在審理中,在最高法院尚未作出准駁之裁定前,所有前置作業都是合法合規。

吳昌伯稱,目前商業法院禁開股臨會的案子還在審理,公司將照程序走,沒意外的話,27日的臨股會將如期舉行。

在今天金管會的例行記者會上,有記者提問,商業法院已於12月8日禁止光洋科公司派、市場派召開股臨會,如果有人硬幹召開股臨會,金管會要如何處置?

證期局副局長郭佳君回應時仍是重申上周記者會的說法,光洋科股臨會爭議已經進入司法程序,雖然商業法院做出禁開的裁決,但涉案人仍可抗告,因此對於股臨會的前置作業,如徵求委託書,主管機關無法禁止;不過,集保中心已要求光洋科對於股務的處理要符合相關程序。

如果吳伯昌執意召開股臨會,最高法院駁回他的抗告,禁止召開的裁定最後確定,金管會又該如何處置?對此,郭佳君則未回應。

針對吳昌伯續開股臨會的作為,台南地方法院13日已對他發出執行命令,要求必須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裁定「禁止召開12月27日股臨會」,如果吳昌伯拒不履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金,或由法院管收。

市場派指出,在商業法院8日作出禁止吳昌伯召開27日股臨會的裁定後,吳刻意將商業法院委任律師解除律師及送達代收人之委任,還在商業法院裁定後第二日之12月10日遷移戶籍,很明顯是要刻意規避商業法院裁定書及台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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