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拒測被架去抽血?高雄律師:你有10天可以反告回去
墨新聞|記者魏思霖/高雄報導

警察可以強制抽你的血,但這整套流程,其實被宣告違憲過。
過去只要駕駛人肇事後拒絕酒測,或因昏迷、受傷無法吹氣,警察就能直接把人送到醫院抽血驗酒精。不用令狀,不用事後報備,抽完就是證據。
大法官看完這套流程,認定它侵害人身自由、身體權與資訊隱私,限期失效並要求修法。同一時期,警方拘捕毒品案嫌疑人後的強制採尿,也被認定不符正當法律程序。
本報專訪 — 張奕晨律師。他說,很多人到現在還不知道,在修法完成前,大法官替民眾留了三道煞車。

第一道:警察不能自己決定
過渡期間,交通警察若認為有必要抽血檢驗酒精濃度,原則上要先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才能動手。
決定權不在現場那位員警身上。
第二道:24小時內要補報
情況急迫時,警察確實可以先把人移送醫療機構抽血。但抽完之後,必須在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
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的,要在3日內撤銷。
強制採尿同樣適用這套:急迫時可以先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24小時內補報,檢察官3日內有撤銷權。
第三道:你有10天

這是最多人不知道的一條。
被強制抽血或採尿的人,可以在受檢測後10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
10天一過,就只剩下在刑事程序裡爭執證據能力這條路,難度完全不同。高雄律師張奕晨說,這10天是法律給當事人唯一一次主動出手的機會,而絕大多數人把它睡掉了。
為什麼吹氣可以,抽血不行

同樣是驗酒精,待遇天差地遠。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分界很清楚:吹氣只是呼出肺部空氣、不留下檢體,侵入性極低,拘捕酒駕嫌疑人時可以直接做;抽血要刺穿皮膚取出體液,而且血液還可以被驗出酒精以外的東西,原則上要有令狀。
台灣大法官的思路一樣:抽血這個動作,已經跨進刑事取證的範圍。判決理由講得很白,強制採檢肇事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值,並據以作為處罰證據,性質與內容與刑事訴訟程序的身體搜索、身體檢查並無不同。
背後真正在吵的,是警察能不能自己緊急搜索
這兩件判決,表面上處理的是抽血與採尿,骨子裡處理的是另一個老問題。
無令狀搜索有兩大類。一種是附帶搜索,只要有合法拘捕的事實,就可以搜身體、隨身物品、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的處所,不必再個案判斷有沒有滅證或攻擊風險。另一種是緊急搜索,必須逐案分析,確認真的存在證據即將滅失、犯嫌脫逃或有人即將受害等狀況,才能發動。
分界線在侵害程度。侵害輕的走附帶搜索,侵害重的只能走緊急搜索。
問題是,法律把對物的緊急搜索權只給了檢察官,沒給司法警察。而大法官在過渡方案裡,明白允許警察在急迫時先抽血、先採尿,事後再補報。高雄律師張奕晨說,這等於默默承認了一件事:在急迫狀況下,警察也可以是適當的執行主體。
現場該怎麼做
張奕晨律師(高雄律師)的建議只有三件事。

第一,拒測的罰鍰很重,但拒測本身不等於酒駕成立,不要因為慌張就在現場亂簽文件。
第二,若被帶去抽血,記下時間、地點、經手的醫療機構與員警,這些是日後聲請撤銷的素材。
第三,回家先把日子算出來。10天,從採檢那天起跳。
要補充的是,聲請撤銷成功,不等於案件就消失。它影響的是這份檢驗報告能不能當證據用。但對於只靠一張血液檢驗單起訴的案子來說,抽掉那張單,整件事的重量就完全不同。
程序瑕疵不會自己跳出來救你,它只在有人去主張的時候才有用。張奕晨律師說。
延伸閱讀:臨檢被叫下車可以拒絕嗎?律師:記得跟警察要這張單(連結待補)
【張奕晨律師】
學歷:
高雄中學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現職與經歷:
和府法律事務所 — 律師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律師
矯正署高雄監獄 — 外聘講師
【酒駕與刑事辯護推薦 — 張奕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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