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檢署偵辦高市鹽埕區蔡姓里長詐領誤餐費諭知交保10萬元
記者黃文博/綜合報導
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彥竹、檢察官楊翰濤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偵辦高雄市鹽埕區蔡姓里長及其胞姐蔡○乙、里長配偶侯女共同以不實簽到記錄詐領守望隊誤餐費,訊後認被告3人涉犯偽造文書及詐取財物罪嫌重大,分別諭知蔡某交保10萬元、蔡女交保9萬元、侯女交保7萬元。

專案小組於民國115年10月1日傳訊相關被告及證人到案說明,查悉蔡姓里長兼守望隊隊長,隊員則有里長姐姐蔡○乙、里長太太侯○○以及里民莊○甲、莊○乙、趙○○、黃○○、許○○等人,自民國112年1月至115年2月有未實際執行守望隊巡邏勤務,仍依里長蔡○甲指示在守望隊出入登記簿簽名,或逕由里長蔡○甲及其姐蔡○乙偽簽,而蔡○甲、○乙、侯○○3人亦有出國或人在外縣市,未實際執勤卻仍在出入登記簿簽名之情形。
經檢察官調查蔡姓里長據以製作不實報領清冊連同相關資料向鹽埕分局請領誤餐費,總計自112年1月至115年2月詐領誤餐費初估為22萬3340元,蔡○甲、蔡○乙、侯○○均涉有刑法第213條、第216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嫌重大,考量其等已交代相關情節,並有意願繳回犯罪所得,尚無羈押之必要,均諭知交保候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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