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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別亂嘴 侯領律師警告:小心惹官司

網際網路跟現代人的生活密不可分,利用各種聊天軟體、社群平台發布訊息幾乎是每個人都的日常作息,但是人與人的交誼間難免有摩擦,所以在交換訊息間可能會有一些情緒上字眼甚至攻擊或謾罵的字眼出現,所以就會發生一些法律問題,以下有幾條常見的情形,和大家分享。

(一)刑法309條 公然侮辱,這是刑法上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中的一個犯罪。也是很常見的一個態樣。
簡單說,是以一個不指明具體事實言論或行為,而且那個言論或行為的內容已經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而且這個言論或行為,足以使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即成立公然侮辱罪,比如說,罵人”賤女人”、”廢物”、”垃圾”三字經等等,以不具體指明事實的言論或行為足以貶低他人,且讓多數人知道,這件事,就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例如,K先生不滿J 先生已久,某日K在J的臉書留言板上回覆J的留言「比你這個垃圾重要」、「是喔?孬種」,並且以K的真實姓名之帳號,在J的臉書上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留言板上,以公開「指名」傳訊給J的臉書帳號,貼文表示:「怎麼不TAG 我?怕你的朋友看到你丟臉的樣子嗎?」等文字侮辱J,足以眨損J的人格、名譽與社會評價,K因而遭法院判刑。

(二)誹謗罪,這是刑法上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中的另一個罪。當然也是很常見的一個態樣。
簡單說,除了罵人的這個人須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及誹謗故意外,而且必須對於具體「事實」之指摘或傳述,而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者,會成立本罪。
S先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S的真實姓名臉書帳號網頁,在L小姐的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臉書動態時報,接續發表:「您是白癡嗎」及「誰又不知道妳在網路又要詐騙那個男人了」等內容不實之文字,以供不特定之人瀏覽,足以毀損L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並以指摘L有詐騙等犯罪行為等事項,足以毀損L之名譽,而遭法院判刑。

(三)恐嚇罪
我們都知道如果在網路留言或者對人講說,要害他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造成他心生畏怖、害怕時可能會成立恐嚇罪,比如說在網路上貼文”要找人斷你手腳”、“要找人去你家開槍”等等,這種以惡害通知於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生畏怖的行為,都有成立刑法恐嚇罪的可能,也都有案例可循。
例如有位A先生與B小姐兩人因細故鬧上法院,雙方在談判和解金額時,某日A卻在IG網站,公開發文「…,我去海線找人斷妳跟你律師的手腳,這個提議有沒有比較務實一點」,經法院比對相關證人證詞後足以推知A所指涉的對象為B,進而認定A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而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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