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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時,房東要求房屋恢復至出租前的原狀,這樣合理嗎(無書面租賃合約的情況下)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今天要向大家說明的「搬家時,房東要求房屋恢復出租前的模樣,這樣算合理嗎(無書面租賃合約的情況下)?」的問題,近期年輕人出來租房或是租房做生意的情況下,都會裝修房屋,但是,無書面租賃合約的情況下,退租後,房東要求房客要恢復出租前的模樣,請問這樣合理嗎?有法律依據嗎?以下請看我們說明:

【相關案例】

小葵承租一棟透天的房屋後(無與房東簽訂書面租賃合約),發現不喜歡裡面的裝潢,於是小葵就開始重新整理,換掉原來黑色的鐵門以及膚色的牆壁,更換成新的白色牆面以及天空藍大門。然而,小葵的租賃契約到期時,房東突然向小葵主張需要將房屋恢復原狀。請問,無書面租賃合約的情況下,房東可以要求小葵將房屋恢復出租前的模樣嗎?法律依據為何呢?

一、民法的規定

民法第431條第2項規定

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依據民法第431條第2項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所增設的工作物,可以取回,但是需要將租賃物回復原狀(例如:小葵將牆壁和鐵門更改顏色,需要將其回復原狀)。

二、法院如何看待

經法院查證,依據房東提出的出租前照片觀之,小葵確實有將牆壁改換為白色牆壁、鐵門換成天空藍的顏色,因此,雖無租賃書面契約,惟,房東依據上開民法第431條第2項規定,要求小葵租約到期時,需要將租賃物回復原狀,應屬有據。


三、小結

但,律師還是必須要提醒,有租賃需求時,還是盡量以白紙黑字的合約,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詳細記載,方更能避免日後之糾紛喔!

服務電話:07-727-8008
服務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永裕街42-12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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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高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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